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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實質時代下 於英屬維爾京群島重組的考慮事項

日期: 2020年 08月12日

原文出自 Maples Group

作者張那(https://maples.com/en/People/K/Karen-Zhang-Pallaras)

為了響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OECD」)為打擊地域流動性高的活動的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而提出的國際標準,英屬維爾京群島(簡稱「BVI」)通過頒佈《2018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夥企業)法》(The 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2018)(簡稱「《經濟實質法》」),實施了經濟實質法例。《經濟實質法》已於2019年1月1日生效,並於2019年1月30日經進一步修訂。(英國)其他海外領土,包括開曼群島,也已實施經濟實質法例。

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稅務管理局(BVI 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簡稱「國際稅務管理局」)於2019年10月9日頒佈了《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質規則》(Rules on Economic Substance in the Virgin Islands)(簡稱「規則」)(已於2020年2月10日經修訂並重新頒佈),為實施《經濟實質法》提供指引。

本文將分析 (i)《經濟實質法》可能對那些由BVI實體組成的企業集團的影響;(ii) 相關BVI實體如何遵守《經濟實質法》下的新規定和申報義務;及 (iii) 鑒於上述變化,企業集團於重組時應考慮的因素。

法律實體與相關活動

《經濟實質法》適用於那些從事九類「相關活動」特定類別之一業務的「法律實體」,即銀行業務、船務、分銷與服務中心、融資與租賃、基金管理、總部業務、控股公司、保險及知識產權。在《經濟實質法》下,「法律實體」的定義指 (i) 公司;或 (ii) 具有法人地位的有限合夥企業。

如果「法律實體」從事超過一類「相關活動」,每一項「相關活動」必須通過「經濟實質測試」。

例外情況

如果實體符合下列任何一項例外情況,則不被納入「法律實體」類別(因此將不受《經濟實質法》規限):

在BVI以外司法管轄區就其唯一來自「相關活動」的收入納稅的實體(「純控股實體」(pure equity holding entity)除外(請見下文))。這不單單是稅籍問題,因為國際稅務管理局接納某些司法管轄區參照稅籍以外的事宜來徵稅。關鍵在於所涉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機關是否已接納(通過參照當地相關準則)相關實體於該司法管轄區被徵稅。

沒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實體。例如,某些類型的合夥企業和信託不被納入為「法律實體」。

不從事任何「相關活動」的實體。鑒於《經濟實質法》沒有界定「業務」的定義,因此可以說,為了使「法律實體」從事某項業務(即,某項活動構成「相關活動」所需的門檻),該法律實體必須重覆從事此類業務,並從中收取收入/利潤。

雖然「相關活動」的定義中並無明確規定,但《規則》已確認,作為投資基金的業務並非「相關活動」,因此不受經濟實質規定的監管。

建立經濟實質

沒有受惠於上述任何一項例外情況的「法律實體」,必須按照《經濟實質法》建立相關的經濟實質水平,並按照相關「法律實體」經營規模和性質來評估經濟實質水平。

根據《經濟實質法》,從事「相關活動」的「法律實體」(純控股公司除外),如符合以下條件,則具有經濟實質:

於BVI就「相關活動」進行決策及管理(包括董事/管理人就那些於BVI進行的「相關活動」作出任何決策);

該實體能證明其就「相關活動」於BVI產生足夠的開支;

該實體於BVI維持足夠的經營場所;

該實體於BVI駐有足夠人數的合資格員工;及

該實體獲得收入的核心創收活動,是於BVI進行的。於BVI需要進行哪些核心創收活動,將按照該「法律實體」所從事的「相關活動」類別而定。

純控股實體

BVI實體往往用作企業集團旗下的控股公司。此類控股公司雖然不獲豁免《經濟實質法》規定,但可通過「簡化版經濟實質測試」。

如果那些從事「控股業務」並且在《經濟實質法》下被界定為「純控股實體」(pure equity holding entity)的「法律實體」只於其他實體參股(包含股份及分享實體利潤的權利,例如有限合夥人於有限合夥企業的權益),以及只賺取股息或資本收益,那麼它可依靠「簡化版經濟實質測試」。「純控股公司」的定義將被狹義地解釋。如「法律實體」擁有任何其他類型的投資、財產、資產或負債,則超出「純控股實體」的定義範圍。

如果「純控股實體」符合以下條件,則可被視為已通過「簡化版經濟實質測試」:

必須遵守其在經修訂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BVI Companies Act (as amended))或《2017年有限合夥企業法》(Limited Partnership Act, 2017)(按照實際情況而定)下的法定義務;及

必須有足夠的員工和足夠的經營場所,以持有或管理相關參股。這將按照實況和擬進行活動的性質來評估。

通知與申報義務

目前,所有「法律實體」必須按規定每年向國際稅務管理局提供其活動的資料。所需資料將由實體的(BVI)註冊代理上載至該代理根據經修訂的《2017年實益擁有權安全搜查系統法》(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 System Act, 2017 (as amended))(簡稱「BOSS法》」)維持的現有資料庫內。

對於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後成立的「法律實體」,經濟實質規定將於該「法律實體」開始從事「相關活動」當天起適用。該「法律實體」必須於其註冊成立/成立之日後12個月內將所需資料提交給國際稅務管理局。對於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已存續的「法律實體」,經濟實質規定將不晚於2019年6月30日起適用。該「法律實體」必須於其財務期結束後六個月內將所需資料提交給國際稅務管理局。

重組時關於《經濟實質法》的考慮事項

由BVI「法律實體」組成的企業集團,當進行企業重組交易時,需要確保其BVI「法律實體」將於重組完成後符合經濟實質規定。

管理層應先逐一檢視其BVI實體,並考慮相關實體是否被納入「法律實體」的定義範圍內;若是的話,考慮它們於重組後是否將從事一項或多項「相關活動」。

選項一:更改「相關活動

管理層應分析重組方式可否使相關BVI實體的業務不被納入指定「相關活動」的範圍內。通過將某些活動從BVI實體轉移至企業集團旗下的其他實體,可能達到此目的。

管理層也應考慮是否可以更改其活動範疇,使實體被納入「純控股實體」的定義範圍內,從而使「簡化版經濟實質測試」適用。

選項二:符合例外情況的資格

如果上述選項不可行,那麼管理層應考慮能否採取措施,使相關的BVI實體屬於例外情況,例如確定於BVI以外的稅籍。

項三:建立經濟實質  

如果BVI「法律實體」正在從事一項或多項「相關活動」,而且任何例外情況都不適用,那麼管理層需要考慮是否在商業上及實際上可以按規定建立在BVI的經濟實質所需標準。實際步驟將按照所進行活動的性質而定。活動性質將按個別情況來評估。沒有任何一種適用於所有情況的解決方案。 

請注意:國際稅務管理局表示,它對於《經濟實質法》的解釋將「採取務實和商業上實際可行的方法」,而且「考慮到那些以商業模式從事『相關活動』的企業的一般組成及營運方式」,它將「以開支及員工是否『足夠』、員工資歷是否『適合』,以及經營場所是否『適合』等作為準則」。

《規則》表明,如果「純控股實體」所從事的控股業務性質是完全被動的,那麼於BVI聘用註冊辦事處和註冊代理服務應足以通過「簡化版經濟實質測試」第二項(即按照《經濟實質法》有足夠的員工及適合的經營場所)。

BVI的實質規定可通過外包給當地平台及服務提供商來履行。如果「相關活動」的任何一個範疇是由第三方服務提供商代表「法律實體」進行的,那麼該「法律實體」必須遵守其在《BOSS法》下的申報規定,包括確定服務提供商的名稱、服務提供商所進行的相關核心創收活動所佔比例,並註明該「法律實體」如何監測及監控該服務提供商所進行的活動。

結論

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BVI在不斷完善有關「經濟實質」的法律領域。BVI可能進一步修訂《經濟實質法》及/或《規則》,及/或實施新法規,從而進一步闡明《經濟實質法》如何影響由BVI實體所組成的企業集團的重組。

《經濟實質法》無意為於BVI的營商增添障礙,其目的是通過規定位於BVI有或於BVI進行「足夠」比例的「相關活動」來防止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活動。

企業集團於進行重組交易時應注意《經濟實質法》的影響,因為可藉著重組處理《經濟實質法》規定及簡化《經濟實質法》合規程序。

BVI憑著其穩定、高效、可靠以及能處理複雜交易的金融服務業而享譽全球,一直是亞洲乃至全球眾多公司集團和企業的首選司法管轄區。實施《經濟實質法》,有助提高透明度,並進一步表現出BVI對其遵守國際標準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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