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

在BVI註册成立的公司有一百多万家。虽然传统上, 很多这些公司都被用作资产持有载体,但强劲的全球经济促使越来越多的中国、 香港和其他亚洲国家的公司将BVI公司用作私募股权或投资基金。 当前苛刻和波动的经济环境下,灵活性是关键; 而BVI投资基金可提供最高的灵活性。

BVI基金

截至2014年,BVI所拥有的受监管投资基金数量居全球第二。投资经 理人选择在BVI组建基金的关键原因之一就在於,BVI的立法体系为组 建基金提供的灵活性。

此外,BVI基金服务供应商(投资经理人、管理人、托管人和审计人)无 需居住在BVI,所以BVI基金可以在全球任何地方运作。

此外,BVI政治稳定、法制体系高效可靠,且拥有经验丰富的从业者。 这些基础条件吸引了众多客户选择在BVI创建基金,其中既有管理着数 十亿资产的信誉良好的机构基金经理人,也不乏希望以有限啓动资金 创建孵化基金的个人。

再者,BVI的灵活性不仅体现在构建投资载体方面,也体现在成本方 面。与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相比,在BVI创建基金所需的成本适中且有 竞争优势


建立您的基金

建立基金最常用的载体是BVI BC股份有限公司和独立资产组合公司(SPC)。 BC适用於建立这样的基金:利用单一投资策略、投资於性质和风险状况类似的證券

或专注於一类投资产品的基金。BC也可用於建立伞型基金。

SPC适用於采用多种投资策略、投资具有不同风险和实现时间表的多种投资产品的 BVI基金。SPC结构能为每项投资组合的资产和负债提供「绝缘防範」,预防SPC内不 同投资组合互相污染。

认可基金经理制度

2012年12月引入的认可基金经理制使BVI成为设立投资基金极具吸引力的司法管辖区。将所有相关风险,本质以及投资的复杂性考虑在内,认可基金经理制完美平衡了监管与灵活性。此制度对于初创,家族办公室及封闭式的BVI基金和非BVI基金的投资经理非常适用。

在引入认可基金经理制之前,所有BVI开放及封闭式基金的经理都须根据《证券及投资业务法案2010》(SIBA)获取基金牌照。这意味着无论基金投资大小,初创基金经理与那些管理大额资产的经理需要承担同样的合规格监管成本。

在认可基金经理制度的框架下合格投资经理及顾问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简短申请,7日后便可开展业务而无须获取正式牌照许可。与SIBA要求的四周相比,投资市场,时间就是一切,认可经理制颇受欢迎。

此项制度的推出扩大了BVI市场群体,不断吸引其中的初创及现有的中型基金经理,并与现有BVI私人及专业基金体系形成互补,封闭式基金设立业务也在不断增加。


孵化基金和认可基金

BVI于2015年6月1日颁布新的基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其基金产品的供应。新条例引入两个新的基金模式:孵化基金和认可基金,它们使基金经理成立开放式基金更快速且具成本效益。两种新基金是对现有SIBA框架下提供基金及投资业务牌照的补充及强化。对于小型资本基金比如家族或朋友或初创基金,它们更加灵活并使经理能够有资格运作开放式基金,许可其在SIBA框架下,一个轻度管制的环境中开展业务。

须受净资产价值及投资者数限制的此两种新基金都认识到聘用全套的基金管理服务的成本远高于成立并运作一个小型基金的初始成本,因此它们允许基金创立人可以选择是否委任单独的基金经理,托管人或是在孵化基金的情况下,一个管理人。但为平衡起见,基金须全面披露其架构以及不委任专业服务的潜在风险。

孵化基金

孵化基金适用于那些想与精明投资者们一起尝试某种投资策略而设立的基金。 如在规定时期内策略成功,那么此孵化基金可直接无缝过度到认可或许可私人专业基金或认可基金,这取决于经理人对于基金增长的未来计划。如果策略失败,那么在规管制度下该孵化基金允许关闭或转成普通公司形式。

认可基金

认可基金适用于小型策略基金或家族及朋友基金,且有更高净资产值门槛;如获认可基金资格,其存续时间没有限制。它与孵化基金在要求委任一名管理人方面亦有不同。

在BVI金融服务委员会收到关于成立基金的完整申请的两个工作日后,孵化或认可基金便可开始运作。然委员会不会向申请人发放牌照,但申请人可获得由委员会发出的证书证明基金的成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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