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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现代,高效--BVI推出全新有限合伙人制度

Venue: 香港

2018年4月27日,香港讯 – 康德明离岸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兼BVI企业部总监罗伯特•布莱恩特介绍道:“BVI全新的《有限合伙公司法案》具有三大特点,那就是创新、现代、高效。”

本周四布莱恩特先生于康德明律所香港办事处举行的投资基金午餐会上对新法案做了介绍。新的《有限合伙公司法案》基于被市场广泛使用的BVI商业公司,于今年一月正式生效。

法案允许公司以有限合伙人制成立并要求设立一位总合伙人,一位有限合伙人并附一份有限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公司可在BVI企业注册处进行网上注册,公司成立仅需几个小时。有限合伙公司仍需进行例行KYC(知晓客户)程序,并与注册代理进行必要联系。

如若客户急需快速成立公司,注册代理人可担任公司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公司可用于私募股权基金以及那些需为投资者特别制定章程条款的复杂架构。

除另作安排,有限合伙公司被视作法人。布莱恩特说道新法案吸收了公司法概念并施用于有限合伙公司,这有利于商务运营。

布莱恩特强调:“新出台的《有限合伙公司法案》最重要的创新点在于有限合伙公司有能力对其资产出价,并于银行注册。该条款为债权人在BVI法律框架下提供优先权,使其舒心。”

于此他进一步解释道:“银行可向有限合伙公司这个法人实体进行借贷,并于BVI提交一份资产价目详情。当公司破产清算时,银行将对其资产享有优先权。这种立法创新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

布莱恩特亦讨论了法案的其他创新点,包括处罚条款的可执行性;安全港条款(即担任公司管理层的有限合伙人将被视作公司责任人);法案可向其他司法辖区延展;兼并,整合及其他企业安排;少数股权赎回;总合伙人责任;资本承付;资产支付追回;赔偿以及公平公正的停业清算。

BVI政府亚洲官方办事处主任伊丽丝•多诺万女士于会上谈及当与市场其他产品比较时,BVI在投资基金领域具有真正优势,亚洲客户对新法案出台喜闻乐见,并将从中受益。

布莱恩特先生执业BVI离岸法律20年,他透露该《有限合伙公司法案》是由来自世界各大律所的资深BVI律师组成的委员会起草。协助BVI金融服务产业继续保持世界领先地位是大家的共同愿景。“我们看过所有现今关于有限合伙公司的法案,相信我,新的《BVI有限合伙公司法》具有明显优势。”

*本文为中文译文,仅供参考,一切以英文原文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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